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361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36183號
- 原告
- 統盛展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剴聚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如有尚有其他證據欲聲請調查,均應於本次庭期前提出;如有證人亦應於本次庭期自行協同到場,逾期視為未提出上開證據方法;被告並應補正所提98年7月9日寄發予原告電子郵件所附之所有破損板照片並附繕本1份到庭,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