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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紀文惠

原告
中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佰肆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玖萬肆仟零陸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台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法 官  紀文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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