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370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37051號
- 原告
- 龍喆餐旅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育司企業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鄭崇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終止合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協同證人丙○○及提出所主張被告違約之各項證據到庭,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37051號
上列當事人間終止合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協同證人丙○○及提出所主張被告違約之各項證據到庭,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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