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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37051號

終止合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游悅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37051號

上訴人
原告
龍喆餐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育司企業管理有限公司間終止合約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之規定補

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法 官 游悅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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