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370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37051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龍喆餐旅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育司企業管理有限公司間終止合約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之規定補
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