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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6262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張嘉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6262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白甘蔗涮涮鍋有限公司(原台糖白甘蔗涮涮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沈孟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律師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8年5月27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法 官 張嘉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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