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原告
-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利鑫國際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5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2號8樓」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2號16樓」。
二、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 週邊配備送稿機、萬用卡、匣手送台、鐵桌各乙台返還原告」,應更正為「.. 週邊配備送稿機、萬用卡匣、手送台、鐵桌各乙台返還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