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97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19 日
- 法官郭美杏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建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9717號 原 告 建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源紡織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8,458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2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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