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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9717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9717號

原告
建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源紡織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8,458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2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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