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救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救字第12號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與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寶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另「因職 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受有職業災害,訴請被告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寶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又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林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