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救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
    謝明珠

  • 原告
    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救字第12號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與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寶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另「因職 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受有職業災害,訴請被告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寶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又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林美嘉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救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