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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救字第9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張嘉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救字第9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綠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啟新
訴訟代理人
陳淑惠

上列聲請人因與綠灣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案件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台北市低收入戶證明等件以為釋明,並經本院以稅務電子閘門線上查詢聲請人財產資料可參,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法 官 張嘉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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