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聲字第1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聲字第138號
- 聲請人
- 巧琪服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2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法定代理人「將志郎」記載,應更正為「乙○○」;主文欄關於「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拾陸貳仟伍佰元後」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伍佰元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