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1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聲字第234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張嘉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聲字第234號

聲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丙○○
相對人
鑠今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
威震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威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零伍拾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以民國98年度北簡字第8241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7,050 元 │ │├────────┼───────────┼─────────────┤│合 計  │ 7,050 元 │ │└────────┴───────────┴─────────────┘

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法 官 張嘉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聲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