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聲字第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聲字第4號
- 聲請人
- 宜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拾肆萬壹仟玖佰陸拾捌元,暨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經本院民國97年度北簡字第5406號及97年度簡抗字第16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經核屬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計 算 書:項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540,968元抗告費 1,000元合計 541,9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