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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補字第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4 日
  • 法官
    賴劍毅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立勤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補字第180號原   告 立勤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與建富翔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柒萬叁仟陸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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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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