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補字第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補字第224號原 告 公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與北京同仁堂太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零捌萬貳仟伍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叁佰玖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