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補字第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補字第23號
- 聲請人
- 久元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廖健智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給付貨款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肆仟玖佰貳拾玖萬柒仟陸佰壹拾柒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本件標的金額計算方式: 美金1,469,728元x新臺幣匯率33.542(依臺灣銀行民國98年1月1 5日公告之現金賣出匯率)=新臺幣49,297,617元(美金1,469,72 8元x新臺幣匯率33.542=新臺幣49,297,616.57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