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補字第2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補字第268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淑琍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科立爾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伍仟貳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