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補字第331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補字第331號
- 原 告
- 開銘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原告因與速得博產物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玖萬玖仟叁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叁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