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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補字第33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賴劍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補字第331號
原   告
開銘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與速得博產物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玖萬玖仟叁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叁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法 官 賴劍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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