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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補字第370號

返還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賴劍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補字第370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佳珍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墊款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陸佰貳拾伍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法 官 賴劍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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