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補字第37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補字第370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佳珍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墊款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陸佰貳拾伍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補字第370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佳珍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墊款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陸佰貳拾伍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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