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補字第3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補字第370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佳珍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墊款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陸佰貳拾伍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