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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補字第386號

返還牌照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賴劍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補字第386號

原告
龍鳳興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與甲○○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法 官 賴劍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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