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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訴字第23號

塗銷權利質權設定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蔡政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訴字第23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汪文豪
訴訟代理人
郭致良
被告
歌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敦仁
法定代理人
張秀雄
法定代理人
賴信澤
被告
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垂紀
法定代理人
上 二被告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慧君律師

      鄧依仁律師

      莊鈞喻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權利質權設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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