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訴字第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訴字第23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淮舟
- 訴訟代理人
- 汪文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歌林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權利質權設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捌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657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26,412 元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97元,惟原告前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2,085元,有上開裁定、本院收據3 紙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1,188 元,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