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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訴字第23號

塗銷權利質權設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黃書苑林呈樵李美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訴字第23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汪文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歌林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權利質權設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捌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657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26,412 元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97元,惟原告前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2,085元,有上開裁定、本院收據3 紙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1,188 元,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李美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訴字第23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權利質權設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