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調字第4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調字第444號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宏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宏東營造有限公司應將座落於臺北縣中和市○○段870地號土地給付不完全部份返還予伊,雖本 件相對人設址於臺北市○○○路○段92號6樓為本院轄區, 惟本件聲請人既係行使所有人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且系爭不動產所在地位於臺北縣中和市內,此有聲請人聲請調解狀與房地產買賣契約書附卷可稽,則本件顯係因不動產物權而涉訟,自應專屬於該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