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保險簡字第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保險簡字第8號
- 原告
- 華龍租車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列載法定代理人資料,亦未蓋原告公司大小章,不備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之要件,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保險簡字第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列載法定代理人資料,亦未蓋原告公司大小章,不備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之要件,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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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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