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勞小字第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勞小字第41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先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係設在新竹縣竹北市,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