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勞簡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勞簡字第1號
- 原告
- 丙○○
- 原告
- 乙○○
- 原告
- 甲○○
- 原告
- 戊○○
- 兼前列四人
- 丁○○
共同訴訟代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洲之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原告請求金額應分別核定訴訟費用,故原告丙○○部分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伍佰叁拾貳元、原告乙○○部分經核定為貳萬肆仟陸佰陸拾肆元、原告甲○○部分經核定為肆萬伍仟元、原告戊○○部分經核定為壹萬壹仟玖佰壹拾貳元、原告丁○○部分經核定為貳萬肆仟陸佰陸拾肆元,應各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各繳納之貳佰捌拾捌元(1,440÷5),原告每人應再各自補繳柒佰壹拾貳元(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