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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勞簡字第198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紀文惠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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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張詠翔
訴訟代理人
黃奐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興富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拾柒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法 官 紀文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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