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勞簡字第198號
- 上訴人
- 模里西斯商浩富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張詠翔
- 訴訟代理人
- 黃奐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興富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拾柒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