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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勞簡字第55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游悅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勞簡字第55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朔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為私法人,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係設於台北市大同區○○○路○段391號5樓,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法 官 游悅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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