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1272號
- 原告
-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楊世杰即華恩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廣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同法第24條以當事人合意定管轄法院之規定,同法第436條之9亦有規定。
二、本件被告獨資經營「華恩企業社」,有商業登記抄本在卷,被告住所地在臺中市○區○○路四段 235巷2弄2號,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本件原告為公司法人,且系爭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聲請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