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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字第1362號

給付保養費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北小字第1362號

原告
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大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養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陸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6 日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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