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1624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井上亮
- 相對人
- 即被告
- 展順鋼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雅雯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1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柒佰叁拾陸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柒佰叁拾陸元…」。
原判決主文欄中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法官 范智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