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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字第259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張嘉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2597號

上訴人
原告
季煦
原告
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劉乃綺

      陳坤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9年12月31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法 官 張嘉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字第2597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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