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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小抗字第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傅中樂林春玲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小抗字第4號

抗告人
季煦
相對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2月14日本院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字第2597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核其抗告狀所載內容僅略謂:相對人提出之理由與事實不符,爰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並未具體指出原裁定有何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依前揭規定,抗告人之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第 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法 官 林春玲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小抗字第4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