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字第259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2597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季煦
- 原告
- 樓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國華
- 訴訟代理人
- 劉乃綺
陳坤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9年12月31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