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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字第270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游悅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2702號

原告
陳永昌
被告
李嗣涔
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3日所為之小額民事判決,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主文欄中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小額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法 官 游悅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字第2702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