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海商小字第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海商小字第3號
- 原告
- 華泓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豪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31日所為之宣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判決理由欄第二項「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應更正為「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宣示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