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林呈樵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一華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另訴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99年度北簡字第443號訴訟事件),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同會專用委任狀、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各1紙以為釋明,且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法 官 林呈樵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4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