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救字第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救字第79號
- 聲請人
- 蔣佩賢
- 聲請人
- 劉彥君
- 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 王永春律師
- 相對人
- 紫著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冠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業據提出民事起訴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已繳納勞工個人專戶明細資料、薪資明細、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案件協調會會議紀錄等件影本以為釋明,並經本院依職權查閱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無誤。
三、本件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