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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更(一)字第25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游悅晨

原告
達皇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偉森
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馻哲律師
複代理人
羅興章律師
被告
桂田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仁宗
訴訟代理人
蔡進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年二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庭期前十日提出已依本件合約完成之所有網頁、系統及經被告驗收之所有相關證據資料到院,並將繕本逕送對造,提出送達證明到院,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法 官 游悅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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