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更(一)字第25號
- 原告
- 達皇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偉森
- 訴訟代理人
- 蘇清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馻哲律師
- 複代理人
- 羅興章律師
- 被告
- 桂田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仁宗
- 訴訟代理人
- 蔡進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年二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庭期前十日提出已依本件合約完成之所有網頁、系統及經被告驗收之所有相關證據資料到院,並將繕本逕送對造,提出送達證明到院,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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