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05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0535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三普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樺晟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貳拾玖萬零捌佰肆拾
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
條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