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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053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游悅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0535號

上訴人
被告
三普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樺晟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貳拾玖萬零捌佰肆拾

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

條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法 官 游悅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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