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1729號
- 上訴人
- 張助成
-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忠寶等人間因99年度北簡字第11729 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9年度北簡字第1172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忠寶等人間因99年度北簡字第11729 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