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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293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鄭佾瑩鄭佾瑩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北簡字第12933號

原告
勁磁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里
訴訟代理人
潘健豪
被告
合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可馨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12月9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張麗華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零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程序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實體方面:原告主張:被告於99年1、2月間因承攬國立中央大學廁所整修工程,向原告訂購「紅螞蟻- 60500」磁磚 1614片及「版岩石-V3003」磁磚1320片(下稱系爭磁磚),價金合計新臺幣(下同)154,048 元,原告業已依約交貨完畢,上揭工程亦經被告施作完成,詎被告竟拒絕付款,經原告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依民法第 345條第1項、367條規定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貨款154,048元。爰依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等語。並聲明如: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應收帳款明細表、出廠證明書、指送單、出貨單及統一發票等件為證,核屬相符,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鄭佾瑩

                 書記官 黃文芳

書記官 黃文芳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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