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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3169號

履行點交義務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林呈樵

上訴人
師大林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黃馨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佑信興業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北簡字第13169 號履行點交義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陸仟玖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柒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法 官 林呈樵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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