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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3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點交義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6 日
  • 法官
    林呈樵
  • 法定代理人
    黃馨儀

  • 當事人
    師大林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3169號上 訴 人 師大林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黃馨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佑信興業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北簡字第13169 號履行點交義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陸仟玖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柒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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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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