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 原告
- 安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
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
同 )貳佰零玖萬貳仟貳佰玖拾叁元,應繳裁判費貳萬壹仟柒佰玖
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貳萬
壹仟貳佰玖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
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
同 )貳佰零玖萬貳仟貳佰玖拾叁元,應繳裁判費貳萬壹仟柒佰玖
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貳萬
壹仟貳佰玖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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