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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35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報酬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02 日
  • 法官
    羅富美

  • 當事人
    宥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周志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3519號原   告 宥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宥甯 訴訟代理人 盧瑞鳳 施竣中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 理 人 沈志偉 被   告 周志偉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複代 理 人 林筱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委託銷售契約書、不動產買賣斡旋/承諾契約書之原本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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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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