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4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4514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王幸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4514號

原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幸
原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百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被告
三緣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秉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6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被告三緣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應將Konica Minolta BH210機型數位影印機乙臺(含卡匣、手送臺、鐵桌各乙臺)返還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三緣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應將Konica Minolta BH210機型(機號00000000)數位影印機乙臺(含卡匣、手送臺、鐵桌各乙臺)返還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廖國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