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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497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王幸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497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許瀞 原名許素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零玖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廖國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4970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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