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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802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李美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8028號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王巧倫
被告
台灣長宏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照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請原告陳報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三月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法 官 李美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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