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80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李美燕
- 法定代理人曾國烈、蔡照雄
-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台灣長宏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8028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王巧倫 被 告 台灣長宏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照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請原告陳報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三月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李美燕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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