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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828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游悅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8289號

原告
進育彩色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奈米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壹佰叁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零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伍佰玖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法 官 游悅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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