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8970號
- 原告
- 英商英美菸草商務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白睿哲
- 訴訟代理人
- 楊巧蘋
- 被告
- 楊源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9 日所宣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英商英美菸草商務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英商英美菸草商務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當事人欄,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業據原告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故應予以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