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21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2161號
- 原告
- 甲○○ ○○○○○.
- 被告
- 先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顧立雄律師
- 複代理人
- 朱光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設立營業所在地在臺北市○○區○○路407號8樓,有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附卷可稽,又兩造並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因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